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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23-10-29 01:03:07 作者:知網小編 來源:www.elxoepd.cn
第三十一條 經調查認定,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,根據被舉報人申請,高等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、恢復名譽等。 調查處理過程中,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、誣告陷害等行為的,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,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。
學術不端問題的解決,建立更加完備的法律制度是前提,也是較為容易實現的目標。 但教學科研人員、學術共同體乃至社會各界真正建立起對學術道德的信仰,才是問題的根本。 學術研究的底線是學術道德,學術研究的紅線是法律規范。
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,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,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。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,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、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。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,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,載明以下內容: